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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作参考之用,并不拟提供专业建议,而不应作为任何投资决定的基础。所载资料并不构成公开发售或邀约购买任何证券。本公司重申,资料所载内容概不可诠释为购入或出售任何投资或参与任何其他交易的推荐意见。在考虑任何投资时,阁下应作出本身的独立评估,并寻求阁下本身的财务顾问或其他法律意见。

投资涉及风险。各项投资的往绩未必为其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的价值可跌可升,故投资者未必可取回所有投资金额。汇率变动可导致投资价值上升或下跌。投资者应参阅有关基金之招股说明书,以了解基金详情及风险因素。

在提供资料时,本公司并非亦未获授权代表任何第三者行事。本公司或其任何负责人、雇员或代理人概未获授权代表任何第三者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承担。

上文所载法律资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例诠释、并受其监管。

香港专业投资者及/或非香港居民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的第1部份

「专业投资者」指
a.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或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b.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c.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d.根据《保险公司条例》 ( 第41 章) 获授权的保险人,或经营保险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e.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属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以相似的方式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成立,并(如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营办任何该等计划的人;

f.《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界定的该等计划的成分基金,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核准受托人或服务提供者或属任何该等计划或基金的投资经理的人;

g. 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 属《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
ii. 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离岸计划,并(如以某地方为本籍而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管理人的人;

h.任何政府(市政府当局除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机构,或任何多边机构;

i.除为施行本条例附表5外)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 — i.属下述者的全资附属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ii.属持有下述者的所有已发行股本的控股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或
C.属第(ii)节提述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或

 

j.属于为施行本段而藉根据本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为就本条例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的人,或(如为施行本段而藉如此订立的规则订明某类别为就本条例任何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在该范围内属于该类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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